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)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89条中指出:“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,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一般认定无效。但第三人善意、有偿取得该财产的,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,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,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。”(12分,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)嗖嗖题整理有大量高等教育、资格考试类试题答案,Ctrl+D收藏备用!